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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设置安装户外广告设施和商招店招的,要及时在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审批和登记,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审批登记对象:各类独立式广告牌(含单立柱广告牌、标识标牌、施工围挡广告等),附属式广告牌(含楼顶、楼面广告(字)牌、LED显示屏、道旗等)和各类布幅广告、商招店招等。
二、单位(个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商招店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本通告发布7日 内自行整改。
三、对上述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商招店招在规定时限内不自行整改或自行拆除的,将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